1、劳动法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公告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质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薪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1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以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四)劳动者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


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十一)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民法通则(节录)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商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赞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可以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可以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赞同。注释不可以完全辨认,指对于比较复杂的事务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少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可以预见其行为后果。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其特点主要有:(1)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即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人格利益。(2)生命权以维护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使人的生命活动不可以继续延续,其后果势必是死亡。(3)生命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人的生命活动能力是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是在具备生命活动能力的基础上,从


事劳动、创造财富的体力和脑力。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完善,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健全发挥,从而保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是物质性人格权,其客体仅指公民的生理健康。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伤需要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越2024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需要或者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买家权益保护-法(节录)


第三十四条买家和经营者发生买家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买家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导致买家或者其他受害每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降低的收入等成本,导致残废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与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成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导致买家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与由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成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买家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买家生活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导致买家财产损害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以维修、重作、更换、退货、补足产品数目、退还货款和服务成本或者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买家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履行。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法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根据约定提供。未根据约定提供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买家需要支付的合理成本。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