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佣型家政服务
雇佣型家政服务是指双方直接联系或者通过亲友、别人、网站介绍的方法获得联系并打造的家政服务关系,一般不会订立正式合同。在这种关系中雇主与家政服务职员之间打造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此种家政服务法律关系,总是涉及两方主体,即一方是同意服务主体(雇主),另一方是提供服务主体(雇员)。
在此运行模式下,家政员工遭到人身损害,确定责任主体有如下三种一般情形:
第一种情形
雇员在履行家政服务过程中,雇主因过错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为责任主体。而且依据法律规定,此种侵权责任,雇主是不可以以雇佣合同有约定的免责条约而倡导免责。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约无效:
(1)导致他们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们损失的。
第二种情形
雇员在履行家政服务过程中,第三人因过错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或者第三人为责任主体。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种情形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别人人身损害的,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后雇主可向雇员追偿。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居间型家政服务
居间型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职员、家政服务机构、雇主三方打造起来的家政服务关系。其中,家政服务职员与雇主之间仍然是雇佣法律关系,家政服务职员收到伤害的情形可参照前述内容辨别判断;家政服务机构是居间人,家政服务职员、雇主是委托人,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职员、雇主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法律关系,属合同法调整。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情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能需要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派遣型家政服务
派遣型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职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职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培训、管理并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资。家政服务机构与顾客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指派家政服务职员到顾客家进行工作,顾客向家政服务机构支付报酬。
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职员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对指派家政服务职员到顾客家进行工作是一种劳务派遣行为。在此情形下,家政服务职员遭到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家政服务机构和顾客;若因家政服务职员过错致使别人损害的,应由家政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谴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谴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同意单位的,以派谴单位与同意单位为一同被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实行工作任务导致别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昆明家政服务网站建设议
1、雇佣家政服务职员,雇主与家政服务职员最好订立正式的雇佣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既便于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又便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2、作为居间人的家政服务机构要如实告知家政服务职员及雇主的状况,即可防止非必须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促进主雇双方双方打造愈加稳定的雇佣关系。
3、作为劳务派遣型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职员要签定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关系,规范平时经营及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与雇主要签到劳务派遣合同,保障自己与家政服务职员的合法权益,降低社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