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家政服务中受伤是工伤吗?

深圳商报记者徐恬通讯员于怡

家政员工晏某辉在雇主家打扫卫生时不慎摔伤,她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需要指派她去雇主家工作的某家政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但该家政公司觉得仅给晏某辉提供了职业中介服务,她不是公司职员,因此公司不承担工伤责任。家政服务中受伤到底是不是是工伤?记者从社保部门获悉,此类案件成为近年工伤认定中遇见的新状况,而只须家政员工是经过家政服务企业的介绍前往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且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就是工伤,公司未为参加家政员工工伤保险的,工伤责任由公司承担。

家政员工工作中摔伤引纠纷

晏某辉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称:她受深圳某家政公司指派前往某雇主家提供家政服务,在雇主家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摔伤。社保部门经过调查作出《深圳工伤认定书》,认定晏某辉属深圳某家政企业的职员,其所受伤害属工伤,公司未为晏某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公司承担。家政公司不服该认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保持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家政公司仍不服,向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田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社保部门工伤认定书。晏某辉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晏某辉觉得,雇主与深圳某家政公司签订有家政服务合同,即雇主同意家政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而她是受家政企业的指派前去雇主家服务,家政公司不只收取她的介绍费100元,而且每月收取30元的管理费,这说明她是家政企业的职员,家政公司就该承担工伤责任;家政公司却觉得,晏某辉既然承认被家政公司收取100元的介绍费,那样她应该了解“介绍”的意思即是“中介”,就不是用人单位和职员的关系,所以公司不承担工伤责任。

法院:未签劳动合同不是公司免责理由

家政服务中受伤到底是不是是工伤?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晏某辉与深圳某家政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劳动合同不是公司免责的原因。由于家政公司除收取晏某辉介绍费100元外,还收取了雇主管理费200元、保险费50元;晏某辉的薪资待遇是由家政公司与晏某辉和雇主分别进行协商谈妥的;晏某辉每月的薪资也是经家政公司出货给她的:这类事实足以表明家政公司不只为晏某辉介绍工作,而且还对她进行监督管理,家政公司也并没拿出相反的证据,可以认定家政公司与晏某辉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觉得社保部门作出晏某辉属工伤的认定用法律正确、认定准确,因此保持社保部门作出的《深圳工伤认定书》。

社保部门:家政公司要承担工伤责任

“家政服务中出现受伤的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工伤”是社保部门近年在工伤认定中面临的一个新状况。社保部门员工觉得,在晏某辉工伤案中,晏某辉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只存在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存在家政公司对晏某辉人身上的一种管理关系,应是劳动关系;从晏某辉及其服务的业主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表明,她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即在做家政服务时受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应是工伤。

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社保部门在未来的工伤认定工作中,只须家政服务职员能提供其是经过家政服务企业的介绍前往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并且能对其是在工作时间内在进行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予以证明,社保部门就能认定家政服务职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家政服务职员在家政服务中所受伤害就是工伤。

有关政策

十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深圳商报记者徐恬通讯员于怡

职员发生什么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期限是什么?对“存在争议情形”该由用人单位还是职员个人承担举证责任?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10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单位应在职工受伤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存在争议情形”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酒后驾驶导致伤亡的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7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还有3类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上述10类情形之一,但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3类情形之一,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就意味着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导致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单位应在职工受伤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成本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存在争议情形”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与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别,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对依法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别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觉得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觉得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