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
拥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
拥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获得本职业或有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获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有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获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的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有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高级
拥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获得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获得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备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有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获得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备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的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有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备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有关专业毕业证书,并获得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注:有关职业:幼儿进步引导员、婴幼儿教育教师、儿科医师、
儿科护士、孤残儿童护理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员、保健调理师、
健康管理师、保育员、家政员工。